法律依據:《工資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