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規定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的比例。國家法律對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比例沒有硬性規定,比例可以由單位自行調整。但基本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的構成是用人單位工資制度的壹部分,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法律不會幹涉。用人單位支付給正常出勤的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掙工資數額的基本組成部分。績效工資分為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的績效工資也叫績效加薪、獎勵工資或與考核掛鉤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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