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設立律師是有壹定區別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應當采取合夥形式,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不少於兩名具有兩年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經歷的合夥人;(三)有符合市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二、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品行良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四)具有壹年以上法律職業經歷或者在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壹年以上;(五)通過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考試或者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規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