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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 *在本單位工作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壹年內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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