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是疫苗生產企業為牟取暴利,違反國家藥品質量管理規範,編造虛假記錄制售問題疫苗的嚴重違法行為。該案涉及多方面的責任,包括企業自身的失職,監管部門的失察,地方政府的失職。這種行為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暴露出監管漏洞和制度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