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確,法律的適用是錯誤的,應該適用香港的法律,而不是中國內地的法律。對於民商事活動,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法律和管轄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應當適用選定的準據法,壹般應當由當事人提供。當事人不能提供的,可以申請以下途徑查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由與中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締約另壹方的中央機關提供;由該國駐華使領館提供;中外法律專家提供。如果不能通過上述途徑查明,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此,法院直接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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