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歸女方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離婚訴訟中離婚不成,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和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