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因子女結婚等原因需要分戶,且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定居,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