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應當受到侵害。人們應該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如果損害是由侵占或阻礙造成的,占有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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