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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澳門警方關於槍支使用的法律規定。

四、未經有關許可或未經法律許可,持有準許使用的武器,處上款規定的刑罰。

五、同時持有武器及相關彈藥、消音器或望遠瞄準器或其他與望遠瞄準器有類似作用的裝置構成加重情節。

六、上述各款所指的武器和物質應予以扣押,並申報為該地區所有。

第2條(廢除)

廢除:

A.第10/2001號立法條例批準的《武器和彈藥條例》第10、88和93條。265438+5月19日0/73;

b . 2月4日第1/78/M號法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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