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援助來看,中國對市場操縱也缺乏有效的援助。雖然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在操縱市場方面積累了壹定的經驗,但這些經驗並不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更談不上法律的強制力。歐盟通過了立法,確立了市場操縱的兩項補充措施。首先,歐元指令2003/6/EC(Directive 2003/6/EC)中定義了三種類型的市場操縱,這三種操縱還列舉了市場操縱的例子,包括用金融工具來控制需求和供給,不具備價格或其他公平交易條件的影響;制造虛假收盤價,誤導投資者;使用所表達的觀點,如對價格和利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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