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集成電路出口美國、日本、歐盟需要滿足哪些標準和法規?

集成電路出口美國、日本、歐盟需要滿足哪些標準和法規?

以符合羅什。即“電氣電子設備中某些有害物質的使用限制”(簡稱RoHS指令)。基本內容是:從2006年7月1日起,在新型電子電氣設備產品中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聯苯醚(PBDE)等六種有害物質。RoHS指令發布後,從2003年2月13日起成為歐盟內部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之前,歐盟成員國轉化為自己的法律/法規;2005年2月13日,歐洲委員會重新審查了該指令的範圍,並考慮到新技術的發展,起草了壹份禁用物質的附加項目清單。2006年7月1之後,這六種物質含量超標的產品將正式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

具體限制如下:

鎘及其化合物

鉛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六價鉻化合物

多溴聯苯

多溴聯苯醚(PBDE)

  • 上一篇:河北大學自考法學專業容易通過嗎?
  • 下一篇:攪拌站的法律顧問屬於什麽部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