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分為按地區即縣、市、市轄區設立的法律顧問和根據需要設立的專業法律顧問兩類。
2.法律顧問處隸屬關系,設主任壹人,必要時設副主任,由法律顧問處律師選舉產生,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批準,任期三年。
3.法律顧問是懂法律,為其他人或企業提供服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