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集體合同有特定的當事人,其中至少有壹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第二,集體合同是雙方之間的勞動協議。
第三,雙方義務性質不同,主要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
第四,集體合同是必要的合同。簽訂集體合同是壹項基本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集體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從效力上看,集體合同優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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