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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

1,集體合同的目的是從整體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職工的發展;

2、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和用人單位;

3、集體合同應當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事先協商,合同草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5.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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