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公司制改造中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企業實施公司制改制,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遵循《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部議事規則。
第四條改制企業產權清晰。對權屬關系不清或者存在產權糾紛的改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界定或者產權糾紛調解。出資證明齊全,但產權歸屬關系尚未明確的,由原占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