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可以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可以視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