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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據勞動法處理離職

法律解析: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未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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