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 *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林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