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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法律分析:《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以2004年第12號令發布14,並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令號進行修訂國家質檢總局166。《細則》分為總則、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及其處理、附則,第三章第三十二條,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處理計量法律法規違法行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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