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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條例的四種形式如下

法律分析:第壹種形式,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臉紅出汗”成為常態。第二種形式使黨紀、組織調整的輕處分成為處分的多數。第三種形式使黨紀嚴懲和重大工作調整成為少數。第四種形式使得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情況非常罕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品行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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