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偵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查封、扣押、檢查等偵查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兩人以上制作,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由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其他重要的證據收集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