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其編制的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