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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保護系統

法律分析:完善政法幹警履行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和受侵害的救濟保障機制,完善政法幹警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制度。深化與法官、檢察官個人職務序列相適應的工資待遇制度改革,完善人民警察工資待遇保障制度和動態調整機制。

法律依據: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

第四條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法官、檢察官進行調任、免職、辭退、降職或者解聘。

第五條法官、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方可免職:

(壹)按規定需要回避的崗位;

(二)因幹部培訓需要,按規定實行幹部交流;

(三)因機構調整或減少人員編制需要調整的;

(四)受到撤職、降級等處分,不適合從事司法案件工作的;

(五)違反法律、紀律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不適合從事司法案件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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