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
第四條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法官、檢察官進行調任、免職、辭退、降職或者解聘。
第五條法官、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方可免職:
(壹)按規定需要回避的崗位;
(二)因幹部培訓需要,按規定實行幹部交流;
(三)因機構調整或減少人員編制需要調整的;
(四)受到撤職、降級等處分,不適合從事司法案件工作的;
(五)違反法律、紀律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不適合從事司法案件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