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藐視法庭罪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拖延或者拒絕提交證據;負責出庭作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有義務協助法院履行審判職責而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拒絕支付法院罰款;在法庭上辱罵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官的言語攻擊和無理糾纏;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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