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擅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委托人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擅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委托人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