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查封決定並非個案。查封不是發生在立案階段,而是發生在立案階段後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查封決定書是在偵查活動中發現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動產並予以查封、扣押時出具的文書。所以查封決定與立案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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