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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領導責任的追究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依法對事故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其相關證照;對事故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職業資格和崗位證書;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暫扣或者吊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利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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