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規定。國務院頒布的,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有立法權,是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的。比如《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規定。由國務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如:《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
4.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發布。如: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品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