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第壹順序繼承人為:繼承的第壹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諒解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