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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有哪些有效的法律依據?

放棄繼承權有效方式有:

1,書面形式。適用於繼承開始後,遺產處分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的情形;

2.口頭形式。適用於受遺贈人知道遺贈後60日內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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