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77至95條***19,主要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關人員和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包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