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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關於嬰幼兒的法律並不過分。

加拿大關於嬰兒的法律過多。

《刑法》第43條規定,只要教師、家長、監護人出於“矯正”的目的,使用“合理”的權力約束孩子,就不屬於侵權,但需要出於關心,不能超過合理的情形。

“扇耳光、拳打腳踢、掐脖子、禁止甚至觸摸”兒童可能被認為是對兒童的攻擊。虐待孩子從來都不是正當的,但在特定情況下對孩子進行小範圍的糾正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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