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3條規定,只要教師、家長、監護人出於“矯正”的目的,使用“合理”的權力約束孩子,就不屬於侵權,但需要出於關心,不能超過合理的情形。
“扇耳光、拳打腳踢、掐脖子、禁止甚至觸摸”兒童可能被認為是對兒童的攻擊。虐待孩子從來都不是正當的,但在特定情況下對孩子進行小範圍的糾正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