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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是什麽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國法系。

除了法國和德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以及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中美洲的壹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壹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英國法系,是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尤其是其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主要包括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所以加拿大是英美法系,也就是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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