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在《關於未經批準違法建設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未經批準違法建設行政處罰的追溯期間,應當自建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此,如果“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在建設行為結束之日起兩年內未被發現,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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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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