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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處罰的五種情形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的,處罰從重或者加重:強迫或者教唆他人違紀的;拒絕上交或者退還違紀所得的;因違紀受到處分後,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受到黨紀處分後,發現被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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