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算遇到家暴,也會去醫院開傷情證明。
2.收集家庭暴力的音像資料。
3.如果有第三人在場,可以允許第三人作證。
4.保留施暴方寫的悔過書、保證書等書面材料。
5.收集婦聯、居委會投訴記錄,調解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