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定罪的反革命罪犯,壹律開除軍籍;
2.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壹般應當開除軍籍;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壹般不開除軍籍;
3.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確實喪失了革命軍人的基本條件,必要時也可以開除軍籍。需要開除軍籍的上述人員,士兵必須經軍級單位批準,營級以下幹部必須經大軍區或壹級軍兵種單位批準,團級以上幹部必須經中央軍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