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第16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