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少量水;
(三)為保證礦山等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臨時應急取水(排水)是必要的;
(四)為消除對公眾安全或者公眾利益的危害,臨時緊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必須的臨時應急用水。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