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
第1061條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1070條父母與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壹百零壹條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應當共同收養。
第壹百零二條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1003條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生父母同意,得收養繼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三款、第1094條第三款、第1098條第壹款、第110條第壹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