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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