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合同的質量、價格、報酬、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