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行為在以下幾個方面違反了規定。第壹,不遵守合夥協議。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不參與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進行監督,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甲方未按合夥協議約定每年兩次報告情況,侵犯了其他合夥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第二,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聘請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無效。第三:合夥人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以合夥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法對給企業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鑒於甲方的行為屬於《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形,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將其調離公司。
上一篇:湖北聯投新材料發展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借款合同有借款人擔保人和公司公章。法律責任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