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保密協議有時間限制。企業應規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為在職期間和離職後無限期,壹般保密信息規定2年或3年的保密期限為宜。如果員工離職後擅自披露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