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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令號12七部委)

法律主觀性: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24小時內選定評標專家並組建評標委員會,不得在評標前將評標內容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的評標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壹,其他成員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確定。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確定,不得從其他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對於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用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不稱職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需要直接確定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資助項目評標專家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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