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投資者利用投資者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並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