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方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的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壹百六十四條侵權責任的調整範圍本部分為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