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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是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找不到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文,妳該怎麽辦?

妳的職責是執行法律,不管這個規定是否合理或公平。

如果沒有規定,那妳就要嘗試調解,向雙方說明情況,參考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要求雙方和解。還沒有,要看具體情況。民法通則中有幾個基本原則可以作為推理的基礎。如果覺得有風險,就壹步步請示。

最近發現,如果合同關系出現問題,可以引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在違反地方性行政法規、規章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公共利益,以規章作為認定事實、劃分責任的理由,但唯壹可以引用的條款是法律條文:《合同法基本原則》。

什麽樣的案子?跟我說說。我對這樣的事情感興趣。

Morgon@126.com陳

來自湖北恩施,專業是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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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說明壹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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