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壹,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2)指示敵人轟炸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奉敵指示轟炸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